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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当票及续当凭证格式有关使用和管理事项的通知

2009-3-10 10:24:44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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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为加强对典当行的监管,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经贸委设计了全国统一当票及续当凭证格式。昨日国家经贸委就有关使用和管理事项发布了通知。通知如下:



    一、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全国统一当票分为“当票”和“续当凭证”两类,分别在典当和续当时使用。

    二、典当行使用的当票和续当凭证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财贸办)购领、核销。

    三、典当交易必须开据当票。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当票和续当凭证不得涂改、伪造和转让。

    四、当票及续当凭证要求:
   
    (一)当票和续当凭证均为一式四联,包括:存根、财务、保管、当户。在当户一联的背面,当票应印制“典当须知”,续当凭证应印制“续当须知”。

    (二)当票、续当凭证须用无碳复写纸印制。

    (三)当票和续当凭证的顺序号至少为8位,号码不得重复。

    五、典当行必须将有关典当事宜进行公示,并在典当交易时将相关事宜告知当户。

    六、当票和续当凭证遗失,当户应及时向典当行办理挂失手续,交纳一定的手续费,可补办。

    七、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所需专用当票,由国家经贸委另行制定。

    八、新的全国统一当票自2002年4月1日起使用,由各地人民银行分行监制的当票同时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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