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签订后,由卖方向买方出具预付款银行保函,作为交货保证,否则退还预付款项。保函中需加列“卖方收到预付款后XX天内,买方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可接受的跟单信用证,否则,买方无权索回预付款项”条款。
这样可以避免买方只付10%至15%的预付款而不开信用证,卖方则必须全额发货的风险。该条款可以使卖方的权益得到保证。
2.买方收到预付款保函后,向卖方支付预付款项并及时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可接受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合同金额的80%,并要求卖方提供保证按时发货和保证设备安装调试正常的银行履约保函作为信用证下单据之一,这样就可以制约卖方必须按时交货和设备的安装调试,同时也保障预付款项的安全。如果卖方违约,买方可根据预付款保函索回预付款项,还可凭履约保函要求担保银行进行赔偿,以保障买方的利益。
3.卖方收到预付款和信用证后,按时发货、安装调试设备、签署验收合格证书并提交信用证要求全部单据交银行议付,拿到信用证项下货款。
4.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可以说合同已大部分完成,卖方也拿到大部分货款,但是作为设备质量保证期的尾款(一般为合同金额5%至10%)买方仍未支付,卖方为减少资金占压,可以用银行质量保函方式作为设备质量保证期的保证,要求买方先行支付尾款,如果设备运转不正常或卖方不履行维护更换责任,买方仍可以凭此保函索回尾款作为赔偿。
以上操作程序是采取信用证(买方银行付款保证)加上预付款保函(卖方银行退还预付款的保证)、履约保函(卖方银行对按时发货和安装调试设备的保证)、质量保函(卖方银行对设备售后服务保证)等多种结算方式相结合的办法组成的。由于不同的银行保函的不同保证作用,比较公正客观地保护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实践也证明由于银行信用介入国际经济和贸易往来中,保证了合同的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