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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随附单据要求

2009/8/2 22:38:32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下列货物在

出入境检验检疫

(一)出境

施检对象

随附单据要求

政策法规依据

供港澳

活羊

1、深圳辖区内企业应提供《供港澳活羊中转场检验检疫注册证》;

2、深圳辖区外企业应提供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动物卫生证书》和《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检验检疫局第3号令)

供港澳

活牛

1、深圳辖区内企业应提供《供港澳活牛育肥场/中转仓检验检疫注册证》;

2、深圳辖区外企业应提供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动物卫生证书》和《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检验检疫局第4号令)

供港澳

活猪

1、深圳辖区内企业应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境动物养殖企业注册证》;

2、深圳辖区外企业应提供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动物卫生证书》和《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检验检疫局第27号令)

供港澳

活禽

1、深圳辖区内企业应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境动物养殖企业注册证》和供港澳活禽监装记录表;

2、深圳辖区外企业应提供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动物卫生证书》和《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检验检疫局第26号令)

供港澳

食用

水生动物

1、深圳辖区内企业报检出口养殖食用水生动物的,应提供《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证》和《供港澳食用水生动物供货证明》,报检出口开放性水域捕捞的食用水生动物的,应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和供货证明;

2、深圳辖区外企业应提供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动物卫生证书》和出境货物换证凭条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99号令);

《关于供港澳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深检动函[2003]124号)

观赏鱼类

1、深圳辖区内企业应提供饲养场或中转包装场的注册登记证和饲养场出具的《出口观赏鱼供货证明》;

2、深圳辖区外企业应提供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动物卫生证书》和《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出口观赏鱼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检验检疫局第6号令)

冻水产品

1、深圳辖区内企业应提供《卫生注册证书》,进口原料的应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还应提供食品包装材料《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经海 出口的,还应提供《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

2深圳辖区外企业应提供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兽医卫生证书》和出境货物换证凭条

《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31号令);

肉类产品

1、深圳辖区内企业应提供《卫生注册证书》,肉脏类或深圳辖区外采购原料的还应提供县级以上兽医检疫部门出具的兽医检疫证明,进口原料的需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还应提供食品包装材料《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经海 出口的,还应提供《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

2、深圳辖区外企业应提供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兽医卫生证书》和出境货物换证凭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20号令);

《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26号令)

禽类产品

1、深圳辖区内企业应提供《卫生注册证书》、加工厂厂检单,原料来自深圳辖区外的需提供养殖场供货证明;提供食品包装材料《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经海 出口的,还应提供《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

2、深圳辖区外企业应提供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兽医卫生证书》和出境货物换证凭条

《关于印发<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的通知》(国质检[2003]212号)

食 品

1、《卫生注册证书》或《卫生登记证书》;

2、非预包装食品,还应提供生产企业厂检单;

3、有《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的应予提供;

4、特殊食品(特殊营养食品、营养强化食品、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辐照食品和转基因食品等)还应提供《进出口特殊食品预审证明》原件;

5、《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包括食品包装材料和运输包装,拟装货物应为食品);

6、海港口岸以集装箱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时,还应提供《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20号令);

《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质检检[2006]135号);

《关于下发〈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特殊食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检食[2005]319号);

《关于印发〈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 〉等的通知》(国质检检[2004]497号);

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HS编码见《关于明确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编码的通知》(国质检函[2001]314号);

《深圳地区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监督检验管理办法》(深检食[2006]464号)

《关于出口食品辖区监管与口岸查验有关问题的通知》(深检食[2008]14号)

供港澳

蔬菜

深圳辖区内企业应提供蔬菜收购加工企业的卫生登记证书和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供货证明;

《关于对供港澳蔬菜收购站实施凭证报检的通知》(深检认[2005]273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7]24号)

水 果

1、出境水果来自深圳辖区内注册登记果园、包装厂的,应提供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2、出境水果来自深圳辖区外注册果园的,还应提供注册果园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水果产地供货证明

3、《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食品包装材料);

4、海港口岸以集装箱装运出口的,还应提供《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91号令)

竹木草制品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证

《关于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检植[2008]258号)

小家电

产品

《型式试验确认书》

《关于出口小家电产品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原国家检验检疫局 检检函[2000]001号)

灯 具

《型式试验确认书》

《关于调整出口自行车、灯具、洗衣机、插头插座、收录音机等产品检验监管模式的通知》(国质检检[2002]128号)

收录音机

插头插座

DVD播放机

《型式试验确认书》

《关于出口光盘播放机存在安全问题的警示通报》(国质检检函[2005]676号)

金属切削机床

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九五”期间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证产品目录>有关问题的函》(国检监函[1996]79号;

《关于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不再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证制度的通知》(国认证[2003]19号)

木工机械

磨 具

万用表

电度表

水 表

自行车及其零部件

1、自行车整车应提供《型式试验确认书》和《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

2、自行车零部件应提供《型式试验确认书》

《关于印发〈出口自行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的通知》(质检检函[2002]43号);

《关于印发<深圳地区进出口轻纺产品检验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深检轻[2006]556号)

日用陶瓷

1、《出口日用陶瓷质量许可证》;

2、输美日用陶瓷还应提供《输美日用陶瓷生产厂认证证书》

《关于印发〈出口日用陶瓷质量许可证审核要求〉的通知》(国认注函[2003]204号);

《关于执行输美陶瓷谅解备忘录的通知》(国检认函[1999]310号)

玩具(布绒玩具、竹木玩具、塑胶玩具、乘厅玩具、童车、电玩具、纸制玩具、类似文具类玩具、软体造型类玩具、弹射玩具、金属玩具)

1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证书;

2、油漆检测报告或油漆追踪表;

3、首件检测报告

《关于加强出口玩具检验监管和质量许可工作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检函[2007]671号);

《关于对出口玩具检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检轻[2007]588号)

毛坯钻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注册登记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毛坯钻石申报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42号令)

出口煤炭

出口配煤应提供配煤方案、货物垛位和装载方式等资料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90号令)

废旧物品

《入/出境废旧物品检验检疫预申报证》

《关于印发<深圳地区疫区来货卫生检疫管理办法>等十项卫生检疫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检卫[2005]185号)

特殊物品(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83号令)

援外物资

1、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

2、《援外物资产品一览表》

《关于印发<对外援助物资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检检联[1998]113号)

出境货物运输包装

1、周期性能检测合格报告;

2、外购纸板的纸箱企业须提供“纸板送货单”,纸板生产厂物理性能检验报告单;

3、密封型铅酸蓄电池、锂电池包装须提供“电池定性试验确认书”、电池运输安全企业声明。

《关于印发<深圳地区进出口机电产品检验管理办法>等六项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深检机[2005]387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锂电池按普通商品实施出口包装检验有关事项的通知》(检机函[2007]52号

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

1、申请性能鉴定应提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

2、申请小型气体容器检验应提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

3、申请使用鉴定应提供《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关于印发<深圳地区进出口机电产品检验管理办法>等六项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深检机[2005]387号);

《关于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有关事项的通知》(检机函[2006]48号)

食品包装材料

1、实验室合格检验报告、产品信息说明、外贸合同、企业符合性声明等;

2、已办理备案的,应提供备案证书。

《关于印发〈深圳地区进出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检机[2007]204号)

电 池

1、《进出口电池备案书》;

《关于印发<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验监管办法>的通知》(国检检[2000]244号);

《关于印发<深圳地区进出口轻纺产品检验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深检轻[2006]556号);

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

1、《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登记证》;

2、《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

3、《出口打火机、点火枪型式试验结果单》;

4、《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拟装货物类别为危险货物);

5、《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原国家检验检疫局第16号令);

《关于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实施法定检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检检函[2001]213号)

出口烟花

爆竹

1、《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声明》;

2、《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拟装货物类别为危险货物);

3、《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出口烟花爆竹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检验检疫局第9号令);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原国家检验检疫局第16号令)

其它危险货物

1、《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拟装货物类别为危险货物);

2、《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原国家检验检疫局第16号令)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提交出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证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质检动函[2008]35号)

羽绒羽毛

1、深圳辖区内企业提供羽绒羽毛原料的相关检疫证明和动植物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的检测报告;

2、深圳辖区外企业应提供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兽医卫生证书》和出境货物换证凭条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操作规程

伴侣动物

提供旅客所在地兽医卫生防疫站出具的《宠物免疫证书》。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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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入境报检

施检对象

随附单据要求

政策法规依据

活动物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正本);

2、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签发的动物健康证书(正本)

《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总检动字[1992]1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明确进境大中动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及要求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4]440号)

肉类产品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正本);

2、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正本);

3、原产地证书;

4、经香港中转的肉类产品还需提供中检公司出具的《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检验/确认证明书》(正本)及封识彩照

《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26号令);

《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总局2004年49号公告);

《经港澳中转进口肉类产品预检实施方案》(国质检食[2006]359号)

水生动物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正本);

2、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签发的动物健康证书(正本)(经香港中转分批进口的食用、养殖用或观赏用水生动物(种用繁殖动物如亲鱼或亲虾除外),可凭中检公司出具的《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检验/确认证明书》(证明书应注明输出国检疫证书编号),并随附检疫证书复印件(加盖中检公司业务印章)受理报检)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44号令);

《关于明确出入境水生动物及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深检动[2004]260号)

水产品

1、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正本);

2、原产地证书;

3、列入《实施企业注册进口食品目录》的食品应提供生产企业注册编号

《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31号令)

进境栽培介质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正本);

2、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 (正本)

《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检验检疫局第13号令)

动物遗传物质(哺乳动物精液、胚胎和卵细胞)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正本);

2、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正本)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47号令)

植物繁殖

材料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正本);

2、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 (正本)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检验检疫局第10号令)

原 木

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 (正本)(原木带有树皮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法、使用药剂、剂量、处理时间和温度;不带树皮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作出声明)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1年第2号公告》

水 果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正本);

2、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 (正本);

3、经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中转进境的水果,应提交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港澳地区检验机构出具的确认证明文件(正本),并注明所加封识号、原证书号、原封识号,确保符合“三原”(原箱、原包装和原植物检疫证书)原则;

4进口泰国龙眼还还应提供泰国官方签发的《农药残留证书》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8号令);

《关于做好<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5]478号);

《关于印发<泰国热带水果进境检验检疫要求>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5]790号)

粮食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正本)(大米、面粉、米粉、淀粉等粮食加工品、马铃薯细粉等薯类加工品、植物源性饲料添加剂已取消检疫审批)

《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7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111号公告》

食 品

1、列入《实施企业注册进口食品目录》的食品应提供生产企业注册编号;

2、特殊食品(特殊营养食品、营养强化食品、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辐照食品和转基因食品等)应提供《进出口特殊食品预审证明》原件;

3、预包装食品有《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凭证》的应予提供

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第16号令);

《关于下发〈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特殊食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检食[2005]319号);

《深圳地区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监督检验管理办法》(深检食[2006]464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1、进境Ⅰ、Ⅱ级产品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和/或有效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原产地证书

《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7号令);

《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1年第144号联合公告》

原皮、原毛、原绒、原鬃、尾类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正本);

2、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签发的动物卫生证书(正本)。如为香港中转,查验检疫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中检公司的分证和相关证明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操作规程

已加工皮毛绒

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签发的卫生证书和原产地证书(正本)

《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总检动字[1992]第10号);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操作规程

电 池

《进出口电池备案书》

《关于印发<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验

监管办法>的通知》(国检检[2000]244

号)

转基因

产品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件)(正本)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正本);

2、进境供展览用的转基因产品,须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有关批准文件;

3、过境的应提供《转基因产品过境转移许可证》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2号令)

涂 料

已备案的涂料应提交《进口涂料备案书》

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8号令)

旧机电产品

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正本)或《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正本)、《装运前预检验报告》(正本)和加盖了“旧机电产品管理专用章”的《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证书》(正本)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53号令)

毛坯钻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注册登记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毛坯钻石申报单》;

3、毛坯钻石出口国政府主管机构签发的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42号令)

3C产品

3C证书或《3C免办监管手册》或《3C免办证明》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5号令);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2005年第3号公告

特殊物品(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83号令)

出口退运入境货物、出境修理复入境货物、入境修理货物

1、属旧机电产品的需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正本)或《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正本)、《装运前预检验报告》(正本)和《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证书》(正本)

2、退运货物需提供出口退运货物协议书和原出口 报关

《关于下发<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工作规范(试行)>和<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及相关工作要求》(质检检函[2006]251号)

《关于明确退运退港货物检验检疫业务运作的通知》(深检检[2006]298号);

《关于印发〈深圳地区出口退运、召回工业产品追溯调查及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检法[2008]221号)

携带物

1、携带允许进境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的,应提供《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2、携带需办理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必须办理动植物检疫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入境的,应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携带允许进境的动物入境的,应提供输出国或地区官方签发的有效检疫证书,携带犬、猫入境的,不能超过限额,还应提供有效接种证书;

4、携带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入境的,应提供《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5、携带尸体、骸骨等入境的,应提供出境国家或地区官方或卫生当局签发的死者死亡证明、尸体、骸骨出境许可证明、死者身份证明、骸骨迁移许可证、尸体防腐证明和入殓证明及其它相关单据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56号令);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83号令);

《关于印发<深圳地区疫区来货卫生检疫管理办法>等十项卫生检疫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检卫[2005]185号)

废物原料

1、中国环保总局签发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检验检疫联正本)或《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检验检疫联正本);

2、《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正本);

3、《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复印件

4、《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5、《入/出境废旧物品检验检疫预申报证》

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检验检疫局第2号令);

《关于转发国家认监委<关于规范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的函》(质检检函[2004]88号);

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实施细则》(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48号公告)

废旧物品(不含废物原料)

《入/出境废旧物品检验检疫预申报证》

《关于印发<深圳地区疫区来货卫生检疫管理办法>等十项卫生检疫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检卫[2005]185号)

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

仅用于工业用途的提交《非用于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用途的证明》

《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通[2007]209号)

医疗器械

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2007]95号)

ATA

《ATA

《给予ATA

石材

有《石材说明书》的应提交

进口石材检验监管工作操作程序》(国质检检[2002]134号)

食品包装

提交实验室合格检验报告、企业声明、产品信息说明

《深圳地区进出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实施细则(试行)》(深检机[2007]204号)

压力容器

提交特种设备安全局的安全检测报告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加强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及监督》国质检特函[2005]191号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

对不作价出资的进口机器设备提交《进口机器设备不作价出资声明书》、企业章程、营业执照

《深圳地区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规范(试行)》(深检机[2007]239号

伴侣动物

提供原产国或居住国家(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或“健康证书”(证明携带的狗或猫来自该国或地区,健康无疫病)、狂犬病免疫证书以及旅客的身份证明文件。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操作规程

尸体骸骨

死亡证明、死者身份证明、尸体防腐证明、入殓证明、出境国家或地区的尸体、骸骨出/入境许可证明、骸骨迁移许可证

《深圳地区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管理办法》(深检卫[2005]185号)

国际航行

船舶

《航海健康申报书》、《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船用物品申报单》、《压舱水报告单》及载货清单,并应检验检疫人员的要求提交《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交通工具卫生证书》、《预防接种证书》、《国际旅行健康证书》、《国际预防接种证书》及《航海日志》等有关资料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38号令)

航空器

《总申报单》、《旅客名单》、《货物仓单》、有效的《灭蚊证书》及其它有关检验检疫证件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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