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零担货物运输(以下简称零担货运)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护经营业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零担货运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零担货运经营活动的经营业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零担货物是指一次托运、计费重量不足3吨的货物。 第四条零担货运包括零担货物受理、零担货运站经营、零担线路运输。零担货运按经营区域分为:县(市)内、地(市)内、省内、省际和国际零担货运、特快专运零担货运。 第五条零担货运经营活动是指零担货物的受理、仓储、运输、中转、装卸、交付等过程。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全国零担货运管理,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零担货运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运管机关)负责。 第二章经营资格 第七条经营零担货物受理和经营零担货运站场的业户除具备《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二、零担货运站应具备 第八条零担线路运输业户除了符合《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三、业主、驾驶员、业务人员须持有运管机关核发的《上岗证》。驾驶员应有安全行驶2年以上或安全行驶5万公里以上的驾驶经历。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九条申请经营零担货运的业户须向运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第十条开业审批程 第十一条零担货运经营业户办理跨省异地经营零担货运业务,须经所在地运管机关逐级审核后,报省级运管机关同意,经商异地省级运管机关同意后,办理异地经营手续,方可营业; 第十二条申办经营零担货运站业务,在地市范围内经营的,由县级运管机关审核,报地市运管机关审批;跨地市、跨省经营的,由县、地市运管机关审核,报省级运管机关批准。(待续) 国际多式联运的货运方法及 单证 手续 一、多式联运的货运方式 2.多式联运为实现“门到门”运输提供了可能。多式联运把海、铁路、航空、汽车、江河运输联贯起来,为实现“门到门”运输提供了可能。但多式联运并不局限于“门到门”,也可以是“港到门”或“门到港”的运输。 这里讲的“门”和“港”都是一个广义的概念。“门”,可以是指发货人工厂、仓库,也可以是指内地的集装箱货运站;“港”,可以是指海港,也可以是指河港、空港。 二、多式联运的货物交接地点与方式 2.整箱/拼箱(FCL/LCL)发货人的“门”→装港CY→卸港CY→联运人的CFS→收货人AB接货物地点在发货人的仓库、工厂。交货地点在联运人的CFS。即门到集装箱站一般拆箱后以散件方式由收货人自提。 3.拼箱/整箱(LCL/FCL)发货人AB联运经营人CFS→装港CY→卸港CY→收货人的“门”,接货地点在联运人CFS,交货地点在收货人的仓库、工厂。 4.拼箱/拼箱(LCL/LCL)发货人AB→联运经营人CFS→装港CY→卸港CY→联运经营人CFS→收货人AB接交货物均在联运经营人CFS中,即集装箱站到集装箱站(CFSTOCFS)这种方式既包括拼箱集运业务,又包括拆箱分拨业务。 上述方式虽然是国际惯例,但在实际业务中却往往遇有例外。如虽系整箱运输业务,而发货人不具有处理集装箱的设备和能力,把装拆箱工作委托联运经营人在CFS办理。又如一般搬迁物资的拼箱货物,货主多要求送到家中等等。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均应按照货主要求提供各种服务,而不能要求货主必须服从联运经营人的规定。 三、多式联运 单证 手续 1.关于 信用证 条款 ②由于多式联运一般都采用集装箱运输,除特殊情况外, 信用证 上应有指装集装箱的条款。 2.缮制 海运 提单及联运提单 第十三条零担货运线路实行分级管理,审批权限如下: 第十四条已开业的业户需扩大经营范围或合并、分立、迁移变更时,应经原批准开业的运管机关同意,按审批权限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业户歇业、停业须提前30天向原开业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手续,并向社会公布。经营零担线路运输不足六个月的,不得歇业、停业。 第四章经营规范 第十六条零担货运经营方式可采用定线、定点、定班运输形式或定线、定点、不定班运输形式。经营方式经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七条快件零担货运是指从货物受理的当天15时起算,300公里运距内,24小时以内运达;1000公里运距内,48小时以内运达;2000公里运距内,72小时以内运达。特快专运是指应托运人要求即托即运,在约定时间内运达。 第十八条托运人办理零担货物托运需填写“道路货物运单(丙类)”(以下简称运单),按《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办理,如有特殊运输要求,经承托双方同意,在运单中注明特约事项。凡属法令禁限运货物,受理时应查验有效证明;零担危险货物,不准与普通货物混装。 第十九条零担货运汽车通行时需携带《道路运输证》、运单、零担货运线路牌,以备查验。 第二十条零担货物运输的投保方式由托运人自愿选择,并在运单中注明。高档、高价值零担货物运输必须投保。 第二十一条零担货运商务事故按《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办理。 第二十二条零担货物受理和零担货运站经营的业户,应在受理场所公布零担货运线路、站点、里程、班期表。 第二十三条经营零担货运的业户要按要求填报零担货物运输统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零担货物受理、仓储、装卸、起运、中转、到达、交付等环节,要严格履行交接制度,分清责任。 第五章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运管机关对零担货运经营业户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对业户实行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的年度审验。年审合格,加盖合格章。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由运管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处罚应按《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限期执行。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运管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运管机关的上一级运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运管机关应在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或接到复议决定之日15天内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运管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交通部,各省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