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 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的登记管理,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企业 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登记。 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规定相一致。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 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 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 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批准文件、证件对许可经营项目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登记。 》及有关规定中的类别,登记一般经营项目。 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为该企业的行业。 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 日内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请登记前依法向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