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巴哈马群岛设立一家信托
公司,并把远离巴哈马群岛的财产虚设给该信托公司,随后将财产经营所得挂在信 托公司的账上,从而避开纳税义务。 对于那些主要是跨国从事各种贸易和劳务贸易的公司,则可以利用避税地的子公司 ,通过压低或提高转让定价的方法,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通行的做法是体现在避 税地公司的低价购入和高价售出。 持有海外资产(Holding of Overseas Company) 运用境外公司来持有海外不动产通常有许多好处。例如:可免除遗产税,不须经过 继承的方式即可移转不动产,可免除资本利得税,转让容易,只要把持有海外资产 的控股公司股权转让即可达到目的,有效地降低了移转成本及买、卖双方的税务负 担。目前赴海外投资的人日益众多,在购买不动产时,必须考虑深远,因为各地的 法令不尽相同,只有事先规划才能免除将来的麻烦。运用境外公司来持有海外不动 产,在国际上早已广泛被运用,在台湾因为土地法对外国人持有本国土地有若干限 制,所以在台湾并无法适用。未来是否有机会可运用,将视法令修改的情形而定。 遗嘱规划(Estate Planning) 对于具有相当的财富的人而言,为其突然身故时而突然引起的突发状况,预作规划 是不得不做之考虑。尤其是那些财产分布于数个不同国家者,情况就愈显复杂。因 为每个国家的法令必然不尽相同,除了税务上的考虑以外,可能还会有一笔为数可 观的法律费用,必须支付于遗产移转的手续上。无论如何,只有在事先规划才可免 于支付这些不必要的费用及旷日费时的手续。 兹举一例说明如下,某甲与纽西兰友人共同在纽西兰投资设厂,日前某甲因病过逝 ,而其遗产由其妻子与子继承,但若甲妻要取得纽西兰工厂之股权,势必要在纽西 兰支付税金才可进行股权转让手续。如果某甲早在生前即运用境外公司来预作遗嘱 之安排,即可为后人免除大部分麻烦。 资产保护(Asset Protection) 在面临好讼时代的今日社会,为避免来自于诉讼或是其它债务关系所引起的追索权 ,运用境外公司来持有个人资产的确可以有效地达到保护本身资产的目的。 对一个辛勤工作的人来说,所有资产可能是他一生努力的成果,如果面临了诉讼, 或是业务上的小过失,甚至于车祸都可能轻易的让他一生的辛苦都变成白费。为了 消除这样的疑虑,境外公司应该是一个绝佳的选择,对于设立人来说,其家庭也更 有保障。 信托(Trust) 离岸公司在信托关系中只是一种运用的工具。因为境外公司的诸多特征中,恰恰都 符合了信托的需求,所以设立一个信托通常都会同时运用一个以上的境外公司与其 搭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