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提交认证证明文件。
香港企业提交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该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应经香港的 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并附以 附件确认本的证明文件。 ③相关文件如用外文书写,须提交由翻译公司或代理公司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④相关文件如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交授权书。 ⑤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 申办手续(注销): 1 、 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申请书》; 2 、 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注销申请报告; 3 、 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银行账户注销证明; 4 、 债务和其他有关事宜清理完结的证明文件; 5 、 登记证; 6 、 公章、代表证; 7 、 外国(地区)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注:①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的,申请人应当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向工商 局申请登记。 ②相关文件如用外文书写,须提交由翻译公司或代理公司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③相关文件如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交授权书。 ④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 办理程序: ( 一 ) 设立 申请→受理→决定→发证 (二)变更 申请→受理→决定→发证 (三)注销 申请→受理→决定→准予注销 办理依据: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 1983 年 3 月 5 日 国务院批 准, 1983 年 3 月 15 日 国家工商局颁布) 《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1980 年 10 月 30 日 国发【 1980 】 272 号) 《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 1995 年 2 月 13 日 外经贸部令第 3 号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