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原件);
2 、 申请报告和工作小结(原件); 3 、 原登记证(原件)。 注: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的,申请人应当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向工商局 申请登记。 申办手续(变更): (一)变更机构名称 1 、 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 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关于名称变更 的申请书; 3 、 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该企业名称变更的证明文 件; 4 、 登记证、 IC 卡(电子版登记证); 5 、 外国(地区)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二)变更驻在地址 1 、 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 驻在地址使用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 3 、 登记证、 IC 卡(电子版登记证); 4 、 外国(地区)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三)变更首席代表或代表 1 、 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 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关于人员(首 席代表、代表)变更的申请书; 3 、 外国(地区)企业关于常驻代表机构人员(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免书和新 任人员的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4 、 登记证、 IC 卡(电子版登记证); 5 、 被撤销代表的工作证; 6 、 外国(地区)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四)变更业务范围 1 、 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 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关于业务范围 变更的申请书; 3 、 登记证、 IC 卡(电子版登记证); 4 、 外国(地区)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五)延长驻在期限 1 、 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 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延期申请书; 3 、 业务活动报告; 4 、 登记证、 IC 卡(电子版登记证); 5 、 外国(地区)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注:①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的,申请人应当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向工商 局申请登记。 ②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应当经使领馆 认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