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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2009/3/16 9:44:55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200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商
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方式制作商标标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标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第四条 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应当出示《商标注册证》或者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另行提供一份复印件。
  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商标注册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除出示由注
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外,还应当出示授权书并提供一份复印件。
  第五条 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印制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
  (二)被许可人印制商标标识的,应有明确的授权书,或其所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标识的内容;
  (三)被许可人的商标标识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其注册标记的使用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委托印制未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印制的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所印制的商标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册标记。
  第七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
  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
  第八条 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
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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