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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

2009/3/16 9:43:24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事宜的,可以使用国际局提供的英文或者法文书式填写,也可以使用商标局制定的中文书式填写,但需向商标局缴纳翻译
费。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其他有关事宜的,除按共同实施细则缴纳规定的费用外,还应当向商标局缴纳手续费。
  第八条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其中文姓名。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其中文全称。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对应的外文译名的,可以注明该外文译名。没有外文译名的,应当注明对应的汉语拼音。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中注明其详细地址(包括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等。
  第十条 一件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可以指定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也可以指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类别的商品或服务。
  第十一条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时,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附件:
  (一)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或者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1份;
  (二)要求优先权的,该优先权证明1份;
  (三)申请人资格证明1份,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居住证明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四)委托代理的,代理人委托书1份;
  (五)商标图样2份,其尺寸不大于80mm×80mm, 不小于20mm×20mm。
  第十二条 商标局收到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的日期为申请日。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未按照规定填写的,商标局退回申请书,申请日不予保留。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但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15日内补正。商标局以邮寄形式向当事人送达补正通知的日期,以当事人收到补正通知
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或者没有被邮局退回的,自通知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未补正的,该申请视为放弃,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通过商标局办理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或者其他申请,按规定需要缴费的,应当自收到商标局缴费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缴纳有关费用。商标局以邮寄形式向当事人送达
缴费通知单的日期,以当事人收到缴费通知单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或者没有被邮局退回的,自缴费通知单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逾期未缴
纳的,该申请视为放弃,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商标局通知国际局依职权驳回的,不再向国际局确认该驳回。
  第十四条 在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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