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登记的两个主要目标:提供企业政府收入作为开放的档案以及商业信息向公众在业务过程中的交易前参考。 根据“商业登记条例” (第310章) ,在那里任何业务工作的,必须在开放的业务后一个月内申请注册的业务。违例者会被罚款5000美元及监禁一年。 “业务”是指为了利润和从事任何形式的业务,商业,技术,专业,职业或其他活动,而且还指的是俱乐部。然而,正如有收益的职位或职业,将不会被看作是做生意的,因此没有必要申请商业登记。 “会社”是指任何公司或个人,其组成成员为宗旨,提供便利的社会或娱乐活动,和(a)提供的服务其成员(不论是否盈利)和(b)在其成员都有权独家使用的俱乐部处所。 凡在香港注册公司或“公司条例”第XI部适用的,无论公司的业务在香港,被视为经营业务,并根据“商业登记条例”商业登记。 “公司条例”适用于十一部是该公司设立营业地点在香港的海外公司。 独资或合伙的新业务 1 。以独资或合作伙伴关系的新的业务必须是开放的日期商业登记注册。如属独资经营,应填写申请表第1款(a)项,是一种伙伴关系,然后填写申请表格第1 (c)号码。这些都为填写表格,并连同独资经营者或合伙人所有的香港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一并提交。 2 。如独资经营(或商业合作伙伴的所有伙伴)不居住在香港,我们将委托一名香港居民作为代理人,负责商业登记,并提交一份委托书和代理人的香港身份证卡影印。代理,须给予的代理人姓名,香港身份证号码和地址。此外,您也可以提交一份填写IRBR第1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