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册公司的法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公司注册登记申请书》;
2.经营场所证明;
3.公司投资人委派分公司负责人的委托书;
4.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简介:
1.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人。申请人是投资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2.注册分公司的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注册机关核对。
3.注册分公司的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分公司经营场所证明:投资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经营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5.分公司负责人居所是指负责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负责人居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6.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从业人员数”栏时,应填写公司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