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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海外上市规避董事责任险迫在眉睫

2009-3-10 15:29:10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美国国际集团(AIG)美亚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彭德智博士日前在北京指出,中小企业海外上市获得种种好处的同时,也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在这些风险当中,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责任风险是较为突出的一种。董事责任保险因此应运而生并成了董事的必需品。

  所谓董事责任风险,指的是公司董事在履行职务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公司或第三者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所谓董事责任保险,指的是公司董事在履行职务时,由于过错行为导致公司或第三者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董事承担赔偿的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保险。

  彭德智分析说,2001年10月,网易公司及其包括丁磊在内的高管人员等被美国两家律师行代表投资者提起集体诉讼。据悉,这就是因为原告认为与网易挂牌上市有关的说明书、注册文件和网易成功上市后发布的该公司2000年的季度报告、全年财务报告在内容上均存在错误和误导信息。且不说网易的官司胜负难测,即使网易胜诉,其需支付的律师费也将会是一笔不小的数目。以美国为例,《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对证券(包括美国存托凭证“ADR”)的登记、公开发行及证券市场进行了规定和管制。其中《1933年证券法》第11条要求公司无论是首次还是第二次公开发行证券时,必须在股票登记声明和招股说明书上正确披露有关信息。如果有关文件“含有对重要事项的不真实陈述或者对重要事项的漏报,而该漏报会产生误导”的话,任何持有该证券的人,都有权对任何签署了该文件的人和每一位公司董事及其它有关人员提起诉讼。

  在一些适用英美法系的地区和国家,有关法律(例如香港《公司条例》第165条,新加坡《公司法》第172条,英国《公司法》第310条,马来西亚《公司法》第140条及澳大利亚《公司法》第133条)通常都规定在许多情况下,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遭遇民事索偿时,应受制于当地的法令规定,无论其与公司是否另有约定或豁免协议,公司依法不得为其支付赔偿责任,即有关董事或高管人员须自负赔偿之责。

  由于上述规定,加上各国政府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力度的增大,中小股东维权兴趣和行动的增多,以及巨额董事责任诉讼案件的不断发生,使得越来越多的董事意识到当董事的风险太大,不得不寻求规避方式。董事责任保险因此应运而生并成了董事的必需品。

  在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绝大多数的上市公司都为自己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了董事责任保险(D&OInsurance)。美国Tillinghast-TowersPerrin公司2000年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在接受调查的2059家美国和加拿大公司中,96%的美国公司和88%的加拿大公司都购买了董事责任保险,其中的科技、生化科技类和银行类公司的D&O购买率更是高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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