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新,删除了“办理公司登记时”,更简明)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新增,明确了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新,旧法为“百分之十”,加大了处罚力度)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新,旧法为“1-10万”,加大了处罚力度)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新,明确了“事后处罚的处理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