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拓展就业渠道,缓解就业矛盾,深入实施再就业工程,采取切实有效的扶持措施,鼓励和推动非正规就业,现就鼓励下岗人员从事非正规就业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本意见所指的非正规就业,是指下岗人员个人或组织起来通过参与社区的便民利民服务、市容环境建设中的公益性劳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突击性的劳务及以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等形式进行生产自救,无法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 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是指组织企业下岗人员开展非正规就业活动,帮助其获得一定的收入和基本社会保障的非盈利性(或公益性)社会劳动组织。 三、地区应因地制宜地辟出一定的场地,建立社区再就业服务载体和管理机构,为劳动组织开展非正规就业创造条件。 四、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认定范围和条件: 1.目前认定范围暂定为:进入社区再就业服务载体(会馆)、纳入管理轨道并按本意见第一条所明确的就业形式开展的市政市容的保洁、保绿服务;家政、配送和各类代办服务;家电维修、车辆管理和为企事业单位临时性、突击性用工提供的劳务等服务经营项目。 五、从事非正规就业活动的劳动组织及从业人员,经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发给由市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后,可凭证书领取“上海市非正规就业统一收据”,并按市府办公厅转发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试点工作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和《关于贯彻实施再就业工程试点工作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六、市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有关政策的拟定和协调工作;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认定,发证和年度检查工作。凡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劳动组织,收回证书,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应根据社会需求积极拓展服务领域,规范服务要求,严格收费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八、长期失业人员从事非正规就业,经认定后,可以参照上述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养老、医疗方面的优惠政策由社会保险、医疗保险部门另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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