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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2009-3-16 9:38:26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营活动。
  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从事业务活动的合法凭证。办事机构凭据《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可以刻制公
章,开立银行账户,从事业务活动。

              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三十九条 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准企业法人减少注册资金的申请时,应重新审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四十条 企业法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业登记
或者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企业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办的企业应当申请开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企业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企业法人迁移(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企业
人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
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
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改变登记注册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的决议;
  (三)变更股东、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时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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