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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2009-3-16 9:38:26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验资证明是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任职文件和附照片的个人简历。个人简历由该负责人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者乡镇、街道出具。
  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房屋租赁的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二)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三)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四)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五)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六)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三十四条 申请营业登记,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五)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三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
  (三)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四)隶属企业的执照副本;
  (五)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六)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
  第三十六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登记申请书、登记注册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审查,核实开办条件,经核准后分别核发下列证照:
  (一)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对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但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核发《营业执照》;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分别编定注册号,在颁发的证照上加以注明,并记入登记档案。
  第三十七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权的凭证。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是经营单位取得合法经营权的凭证。经营单
位凭据《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开展核准的经营范围以内的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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