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单应当载明职务、培训情况及从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情况; (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制度的文件。 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申请局为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或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还应当提交同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其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职机构及 人员编制的文件,申请局为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还应当提交省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申请局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职机构及人员编制的文 件。 第六条 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授权的,应当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报告。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查报告,与申请局提交的 申请文件一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七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审查,认为申请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决定授予其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颁发授权文件,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被授权局的登记管辖范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确定,并在授权文件中列明。 被授权局负责核准其登记管辖范围内企业、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被授权局负责其登记管辖范围内企业、机构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按法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 被授权局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要求开展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依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强化登记管理秩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的,不予登记。对违反登记管理法规及产业政策的行 为,严肃查处; (三)认真接受授权局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授权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四)被授权局执行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应当事先报告授权局,征求授权局的意见; (五)按规定的期限、方式和事项向授权局报告工作,报送登记数据; (六)不断完善工作条件,提高登记管理水平。 被授权局为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应当接受省级被授权局的指导和监督,认真执行其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 第十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被授权局可以委托具备一定条件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其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初审、出资检查、年检初检和登记违法违章行为调查等工作, 并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委托范围内做出的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