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概 述 融资租赁合同的会计处理,包括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和承租人的会计处理两个方面。
对出租人来说,无论其是否具备金融机构法人资格,只要是其营业执照所记载的经营范围包括融资租赁业务的,就其所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而言,其财务报表科目的设置及会计核算方法,首先应遵循我国财政部制订的、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同时应根据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特别是其中的第四章《金融性公司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的规定,并结合其自身业务特点而设计,并需经其董事会确认。 一、 会计科目的设置及其含义 一) 融资租赁合同所涉及的资产负债表会计科目如下: 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贷记总额是出租人为租赁物的购置所直接支付或因购汇而支付的金额、在租赁物购置环节中为承租人垫付的金额、向保险人支付的租赁物财产保险费以及/或者还有向承租人返还的租赁保证金本息之和;其借记总额是出租人从承租人那里收到的金额、租赁物变现收入以及/或者各类佣金收入;其借方余额,是出租人涉及该合同的“租赁收益”、“手续费收入”、“其它营业收入”的贷记金额之和。 (二) 租赁资产(特设科目)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必定要有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租赁物的事项。一旦购买,出租人就拥有了租赁物这种资源,它就可以通过把租赁物的使用权让渡给承租人并收取租金的方式,来获得经济效益。因此,有必要设置“租赁资产”这个科目。本科目的含义是,该实物资产不同于该企业的其它实物资产,它不仅是专门为出租而购置的,尤其是,随附于该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必将是向既定的承租人企业实质性地转移的。该科目的借记金额是出租人企业为取得该资产所有权所各次发生的支付,其可靠性由相关的支付凭证验证,与之相关的会计行动,是银行存款的各次等额贷记。在合同约定租赁物由出租人企业投保的情况下,各年支付保险费时,也应借记本科目。 (三)待转租赁资产(特设科目) 本科目是“租赁资产”的备抵科目,其用途是据以确认应付租赁款中应由出租人企业收回的租赁物购置成本。换句话说,也就是确认会给出租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租金的计算基础。正因此,本科目的首次记录时间应是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起租日,相关的会计行动是下面将要讨论的对“应收租赁款”科目的等额借记。之所以说“首次”,是因为,在特定的合同条件下,还可能有需要逐次确认的情况。例如,如上所述,如果合同约定租赁物由出租人企业投保,则在以各次支付的保险费借记“租赁资产“的同时,还要以该金额贷记本科目。显然,如果租赁物的购置成本全部是由出租人企业自己承担的,以及如果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留有无担保余值,则本科目的贷方合计额应等于“租赁资产”科目的借方合计额。反之,如果是杠杆租赁或委托租赁交易,则由第三人承担的租赁物购置成本不在本科目确认。其确认及记录方法将在下面讨论。如果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留有无担保余值”,则该余值也不在本科目确认。这时,该余值就是“租赁资产”借方合计额同本科目贷方合计额之差。另外,在融资租赁合同终止时,无论租赁物将如何处分,都应以其贷方合计额借记本科目,予以转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