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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出台创业优惠政策鼓励全民自主创业

2009-8-16 0:36:07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日前,记者从江西省税务部门获悉,为应对金融危机,鼓励江西省企业发展、自主创业,江西省出台相关政策,鼓励自主创业。如江西省范围内月营业额未达5000元的单位一律免征营业税。

  小规模纳税人降增值税

  江西省放宽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对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从100万元以上降低为5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销售的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从180万元以上降低为80万元以上。

  同时,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今年起,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分别从工业6%和商业4%统一降低为3%。对中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实行低税率。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以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减按20%的税率征收。

  营业税起征点不分区域

  为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我省将执行增值税起征点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即: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定为月销售额3000元。凡未达到起征点一律免征增值税。对返乡农民工、城镇下岗人员、复员转业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员,凡从事个体经营的,一律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按规定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缓缴税款。

  同时,执行营业税起征点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即在全省范围内营业税起征点不再划分区域,月营业额统一调高至5000元,凡未达到起征点一律免征营业税。并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年底。

  新招下岗职工可减税费

  为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我省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年底。

  四市国税地税联合办登记

  江西省明确规定,各地自行增设的要求纳税人办理的涉税事项和报送的涉税资料一律取消。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统一由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做到一次告知;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税种的信息采集、调查核实等工作,由税收管理员统筹实施,避免同一事由多头、多次找纳税人。扩大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试点工作,2009年4月1日起在南昌、景德镇、萍乡和鹰潭市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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