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2007年输欧、输美纺织品第二次分配企业业绩有关内容公布如下: 一、出口业绩 (一)据 海关 统计数据显示,部分企业业绩分配部分类别2006年下半年对欧美出口统计业绩异常,其 海关 统计业绩与中英文许可证发证数据、中国 海关 报关反馈数据或欧美海关清关反馈数据不相吻合,不能完全作为“出口实绩”用于计算可分配数量。因此附件二所列企业出口业绩根据 以下计算方法计算得出。 1、无许可证申领记录或中文许可证单价和英文许可证单价不一致的,该项出口不计入出口业绩; 2、中、英文许可证的单价一致,中国海关报关反馈数大于欧美海关清关反馈数,该项出口的业绩按截止到2007年2月25日的欧美海关清关反馈数计算; 3、中、英文许可证的单价一致,中国海关报关反馈数小于或等于欧美海关清关反馈数,该项出口的业绩按中国海关报关反馈数计算。 附件二中所列企业出口业绩为已按上述方法调整后得出的金额,但尚未按《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商务部2006年第2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对西部地区、中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做业绩换算。 (二)其他企业的出口业绩见附件一,并已根据这些企业的海关统计数据及《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对西部地区、中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做了业绩换算。 (三)按照各企业2006年对原欧盟25个成员国出口业绩及《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计算得出对原欧盟25成员国的可分配数量。 在2005年对罗马尼亚、保加利亚两国有出口业绩的企业范围内,按照附件三中2003-2005年对罗马尼亚、保加利亚三年的出口业绩(对西部地区、中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做了业绩换算)计算出对两国的可分配数量,公式如下:
计算对原欧盟25国可分配数量时,不再将保、罗两国的出口业绩计入非设限国家(地区)业绩。 二、出口业绩复核 (一)附件二所列缺少13位进出口代码的企业须向我司提出补充13位进出口代码的申请,同时须出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将上述材料于3月22日前传真至010-65197734,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的企业,将仍维持附件二所列调整后的出口业绩。 (二)附件二所列企业如对按上述规定计算得出的结果有异议,须在3月25日前将有关证明材料以快递方式寄送到商务部外贸司(收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外贸司纺织品出口处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邮政编码:100731,联系电话:010-65197731,65197409)。 前述证明材料包括: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复印件、海关自理报关证书复印件、 出口退税 企业资格认定书、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每单出口业务相关的货物采购合同、采购发票、出口合同、出口发票、中文出口许可证、英文出口许可证、出口 报关单 、银行结汇水单、出口外汇核销单复印件; (三)企业认为其他可以用于证明的材料。 (四)列明上述所有材料的清单和企业对证明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上述材料均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并在规定日期前寄到商务部外贸司纺织品出口处。如企业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企业对附件二所列出口业绩无异议。 对企业提交的材料,将对照中英文许可证发证数据、中国海关报关反馈数据和欧美海关清关反馈数据进行复核。如复核情况属实的,将相应调整企业的出口业绩;如材料不全或经复核未通过的,仍维持附件二所列出口业绩。 附件:一、企业出口业绩名单(采用海关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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