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创业资讯网

站内留言 会员登陆 会员注册 站长推荐:
站内搜索: 您的位置中国创业资讯网 > 资讯中心 > 报关外贸 > 外贸法规 > 文章内容

海关总署2009年公告

2009/8/16 21:32:53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海关 总署2009年第3号公告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 反倾销 税)

  【法规类型】 海关 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 海关 总署2009年第3号公告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9-1-19

  【生效日期】2009-2-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2004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 反倾销 税,征税时间自2004年2月1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 反倾销 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9年2月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苯酚,继续按照海关总署2004年第3号公告、2006年第50号公告和2007年第65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全部评论 ]

网友评论:

    用户名:

    评   分: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0分

    内 容:

                 (注“”为必填内容。)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关于本站 - 网站导航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下载声明 - 友情链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