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 总署2009年第3号公告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 反倾销 税) 【法规类型】 海关 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 海关 总署2009年第3号公告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9-1-19 【生效日期】2009-2-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2004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 反倾销 税,征税时间自2004年2月1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 反倾销 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9年2月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苯酚,继续按照海关总署2004年第3号公告、2006年第50号公告和2007年第65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