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条例规定征收的税项:利得税、薪俸税、物业税 利得税 课税范围:凡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 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润(由出售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的人士,包 括法团、合伙商号、信托人或团体,均须缴税。征税对象并无香港居民或非香港居 民的分别。因此,香港居民可从海外赚取利润而无须在香港纳税,反过来说,非香 港居民如在香港赚取利润,则须在香港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香港经营及利润是否 得自香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则可参考在香港法院及终审 法院判决的税务案例。 以下各项均视为于香港产生或得自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收入: 等胶卷、记录带或录音有关的宣传资料而获得的款项。 或方程式或其它类似性质的财产而收取的款项。 款项。现时,向非法团公司征收的利得税为16.5%,而法团利得税则为17.5%。 双重课税: 用于1998年7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收入;而在香港则适用于1998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 的课税年度中取得的收入。范围包括航空、航运业务及其它商业范畴。香港亦与其 它国家在航空及航运业务收入达成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此外,税务条例经已修改 ,对具有对等待遇地位的航运业务收入,予以免税。 评税的基础: 应评税利润是按照在有关课税年度内结束的会计年度所赚得的利润计算;至于在 1974年4月1日或该日以后开业而帐项结算日期每年均截至同一日为止的业务,应评 税利润总额则与开业以来所获得的按税例调整后的利润相等。在有关课税年度内, 经营者须根据上一年度评定的利润缴纳一项暂缴税。当有关年度的利润在一下年度 评定后,首先会将已缴纳的暂缴税用以抵销有关年度应缴纳的利得税,如有剩余, 则用以抵销下一年度的暂缴税。 是根据上一课税年度基期结束以后至停止营业日期为止所赚得的利润计算。 非居港人士及为非居港人士服务的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