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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条例规定

2013-3-12 22:31:44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1. 注册香港公司的条例规定,定义(第102号命令第1条规则)

在本命令中─
“条例”指《公司条例》(第32章)。

2. 注册香港公司申请须藉原诉传票提出(第102号命令第2条规则)

(1) 除第3、4及5条规则所述的申请以及在关于 注册香港公司的清盘的法律程序中

提出的申请外,每一项根据条例提出的申请,均必须按照第5号命令第3条规则藉原

诉传票提出。
(2) 根据本条规则发出的原诉传票须采用附录A表格10的格式,但如藉传票提出的

为下述申请,则属例外─

(a) 根据条例第167条申请命令为该条第(1)款所述的所有或任何事宜作出规定,而

先前已有认许与申请有关的妥协或债务偿还安排的命令作出,或
(b) 根据条例第302条申请作出命令,指示公司的接管人或经理人就该条第(1)款所

述的失责行为作出补救,或
(c) 根据条例第306条申请作出命令,指示公司公司的任何高级人员就该条所述

的失责行为作出补救。

(3) (由2003年第28号第120条废除)
(4) 根据条例第168BD条提出的免除送达该条所规定的书面通知的许可的申请,可

藉单方面原诉传票提出。 (2005年第80号法律公告)

3.注册香港公司 藉原诉传票或动议提出的申请
(第102号命令第3条规则)

(1) 根据条例第100条申请更正公司的成员登记册,可藉原诉传票或原诉动议提出


(2) 根据本条规则发出的原诉传票须采用附录A表格10的格式。

4. 注册香港公司藉原诉动议提出的申请(第102号命令第4条规则)

(1) 根据条例提出的以下申请,必须藉原诉动议提出,即─

(a) 根据第30条申请作出命令,让公司得获宽免承担没有遵从使公司成为私人公司

的条件的后果,
(b) 根据第45(3)条申请作出命令,延展该条所规定的须将文件交付公司注册处处

长的时限,
(c) 根据第143条申请作出命令,宣布某公司的事务应受财政司司长所委任的审查

员调查,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d) 根据第145(3)条申请对该条所述的任何案件进行查讯,及
(f) 根据第290条申请作出命令,宣布某尚未清盘公司的解散无效。

5. 注册香港公司藉呈请书提出的申请(第102号命令第5条规则)

(1) 根据条例提出以下申请,必须藉呈请书提出,即─

(a) 根据第8条申请取消修改私人公司宗旨, (2003年第28号第120条)

(b) 根据第25A条申请取消修改载于私人公司章程大纲内的条件,(2003年第28号

第120条)
(c) 根据第48B条申请对减少公司股份溢价帐予以确认,
(d) 根据第50条申请对公司按折扣发行股份予以认许,
(e) 根据第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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