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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注册公司法和内地注册公司法的区别

2013-3-12 22:24:44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现代社会中的公司,交织着多种社会关系并折射出不少社会信息。公司已不仅仅是

商事工具而成为经济关系中的基本主体,甚至成为社会的中心。公司的结构是否合

理,行为是否规范,运作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经济效益的平

衡。正因为如此,对公司加以法律调整就显得非常重要。无论是有着大陆法系还是

普通法系传统的国家和地区,大多以制定的公司法对公司加以调整,然而,由于不

同社会的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差异,其公司法的价值取向、规范结构、语言表达等

则有着程度不同的区别。  
  
香港与祖国大陆的经济贸易,主要是在公司之间进行,相互投资也主要是以组建公

司的方式表现。不过,两地在公司方面的法律规定却有着较大差异。就目前来说,

在一国两制的基本原则下,重要的不是消除差异,而是明确和理解差异,从而避免

因差异可能带来的负影响,或从差异中发现合理性和可借鉴之处。  
  
  
一、香港注册公司法和内地注册公司法的基本概况
  
祖国大陆的公司法以制定法为基本表现,其主要内容是《公司法》,与之相关的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其中,

公司法》具普遍适用效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只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对公司

而言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香港的公司法由制定法和判例法两部分构成。最初,制定法完全追随英国,判例法

也来源于英国和英联邦地区,现在,香港已形成包括公司法在内的本地的制定法和

判例法,而《公司条例》是香港制定法中篇幅最大的。香港《公司条例》具有广泛

的适用效力,不仅适用于本地公司,也适用于海外公司,不仅适用于私人公司,也

适用于公众公司,不仅适用于单一公司,也适用于公司集团、控股公司和附属公司

。  
  
  
二、香港注册公司法和内地注册公司法的主要差异及分析
  
公司法的规范对象主要是公司公司是具有法律人格的组织。公司法既要规范公司

的组织形式和组织结构,又要规范公司的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故公司法既是组织

法,又是行为法。然而,以何种价值取向为指导来设计组织规范和行为规范,则会

导致风格迥异的规范体系。作为近代工业文明产物的公司,通过其积聚资本和分散

风险的功能,有效地推动了经济发展并改变着社会结构。从法律角度看,其根本奥

秘在于运用了人格分离技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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