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中的公司,交织着多种社会关系并折射出不少社会信息。公司已不仅仅是 商事工具而成为经济关系中的基本主体,甚至成为社会的中心。公司的结构是否合 理,行为是否规范,运作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经济效益的平 衡。正因为如此,对公司加以法律调整就显得非常重要。无论是有着大陆法系还是 普通法系传统的国家和地区,大多以制定的公司法对公司加以调整,然而,由于不 同社会的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差异,其公司法的价值取向、规范结构、语言表达等 则有着程度不同的区别。 司的方式表现。不过,两地在公司方面的法律规定却有着较大差异。就目前来说, 在一国两制的基本原则下,重要的不是消除差异,而是明确和理解差异,从而避免 因差异可能带来的负影响,或从差异中发现合理性和可借鉴之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其中, 《公司法》具普遍适用效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只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对公司 而言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也来源于英国和英联邦地区,现在,香港已形成包括公司法在内的本地的制定法和 判例法,而《公司条例》是香港制定法中篇幅最大的。香港《公司条例》具有广泛 的适用效力,不仅适用于本地公司,也适用于海外公司,不仅适用于私人公司,也 适用于公众公司,不仅适用于单一公司,也适用于公司集团、控股公司和附属公司 。 的组织形式和组织结构,又要规范公司的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故公司法既是组织 法,又是行为法。然而,以何种价值取向为指导来设计组织规范和行为规范,则会 导致风格迥异的规范体系。作为近代工业文明产物的公司,通过其积聚资本和分散 风险的功能,有效地推动了经济发展并改变着社会结构。从法律角度看,其根本奥 秘在于运用了人格分离技术和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