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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注销

2014/2/15 13:54:15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外资公司注销需按外资企业法律规定,提供必须的注销所需材料。

以上海外资公司注销为例,其注销所需材料如下:

1、申请报告(2份)

2、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3、工商局提供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份原件)

4、董事会关于企业注销的决议(2份原件、1份复印件)

5、《批准证书》正本和副本2(原件)

6、企业在市级报刊上三次公告的证明资料(2份原件、1份复印件)

7、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1份原件、1份复印件)

8、海关出具的守税证明(1份原件、1份复印件)

9、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2份原件、1份复印件)

10、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算债权债务的文件(1份原件、1份复印件)

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1份原件、1份复印件)

12、工商局企业信息卡(LC卡)

13、企业公章

14、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

15、其他工商局要求提交的材料
 
外资企业注销材料说明: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应当使用A4纸。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但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第2 项营业期限已满、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无需提交。

5、第4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6、第10项所指的公司权力机构是指股东会、股东大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为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清算报告应当包括刊登清算组清算公告的报纸报样、对公司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包括海关、税务的完税情况及注销情况)、批准证书的缴销及已经收到商务部门回执情况的说明。

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公司注销,需委托当地的代理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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