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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主体资格的公证和认证

2014/2/15 13:52:14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一家公司需要注册注册地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进行业务或其他经济活动时,通常需要提供公司经过公证的注册文件,公证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程序;

1、海牙公约的国家之间,只需要有国际公证人(Notary Public)对有关文件公证(Notarization),然后交该国外交部确认这名公证人是该国有资格的公证人,这个程序称为认证(Apostille)。

2、只要有一方是非海牙公约的国家,就需要做大使馆认证。这个程序是将上述的“公证”、“认证”好的文件交注册地所在的接收方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对注册地所在国外交部的“认证”文件的官员签名进行确认,这一个三级连锁确认程序称为“大使馆认证”(Embassy legalization)。

3、中国内地是非海牙公约国家。

4、对于香港和台湾地区的公证认证程序如下:

香港:公司文件交于中国公证人公证,再由中国公证人将公证的材料交于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予以确认。

台湾:由公司所在地的法院进行公证,当事人持有公证文件副本,由法院将公证文件正本交于海基会,再由海基会将正本寄往内地的公证机构,当事人持公司文件副本到内地公证机构进行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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