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51号)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公司年度检验的时间为每年3月1号至6月30号。为便于工作衔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非
公司企业进行
年检的时间也相应由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调整为3月1日至6月30日。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
年检登记的
公司企业,可以到工商部门申请延期年检。没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或者没有申请延期而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进行年检的
公司,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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