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程序 : 1、窗口受理、审核,现场调查;
2、窗口行文(批复);
3、领导签批;
4、窗口发文、换发《批准证书》。
审批权限:市级
申请材料 1、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原件;
2、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原件);
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原件);
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原件);
5、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6、经所在地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原件);
7、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原件);
8、并购当事人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原件);
9、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10、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原件(原件);
11、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12、董事会成员名单、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委派书(原件)、董事身份证(复印件);
13、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所做的评估报告。若并购导致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变更或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时,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原件);
14、并购境内企业增资时,在企业增资申请报告中,需详细说明企业增资的用途。企业增加资金用于建设新项目或扩大生产规模,需提交项目用地使用证明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初审意见书(原件);
15、审批机关依法要求补充的其它文件。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45个工作日 实际时限: 10个工作日
政策法规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2006年第10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