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公司法,注册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注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 因此,法律规定,注册子公司(包括注册办事处,和注册其他类似机构)不是一般意义上说,和注册子公司是有区别的(子公司就是公司,只是仅仅相对于控股公司而言的“子公司” ) ,在法律地位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核算上属于一个常非独立核算单位,并且应该是总公司核算的。 在实务工作中,总公司按照其的实际情况,对下属注册的分公司不同的会计方法,其中包括两种: 首先,一个独立的内部核算。在此方法中,分行设立一个完整的会计制度的会计,财务报表的编制,总分行机构,根据编制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的资料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将并入总机构单体报表。 其次,报告制度(如属于所有权) 。通过这种方式,而不是设立了一个分公司的会计制度,会计的所有分公司的汇总,提交有关证明,资料的一般机构进行统一核算。 在本报告制度: 1 ,核算的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会计的工作本身不属于或不完全属于自己的责任(按照要求的总公司,注册分公司可以承担一些会计职能) ,但财务会计管理仍然是需要从事,更常见的是:偿还审计证书,现金基础上,清算银行,总执行金融机构会计制度,为所在地的税务问题等。 2 ,必须指出的是,如果注册公司的分公司有现金业务,应继续设立分公司的现金会计,并与手头现金,总公司设立检查帐户。至于其他部门的帐户,而不需要设置,当然,可以自由地注册分公司在一些简单的记录,但他们不会成为会计帐簿,记录,因为只有方便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