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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立法将有重大突破

2009-3-10 15:18:59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据悉,在相继出台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后,国家还将继续出台一些相关立法及政策,以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陈玮会长在深圳国际融资博览会上表示,2001年9月颁布的《关于设立外商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正在抓紧修订。《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正在积极制订,在9个方面将有新的突破。

    创业投资是一种高风险、投资周期长、以期获得高额回报的新兴投融资活动,对国家或地区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及综合国力的增强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1999年以来,不少省、市地方政府根据科技部、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创业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曾制定了地方性的鼓励扶持政策,但在国家宏观局面上,以往却没有具体的优惠政策。

    据了解,2002年6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颁布《中小企业促进法》,在“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6月21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科技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明确提出:“在认真落实现有技术创新的各项政策基础上,制定进一步加大财政、税收、金融等支持力度的政策。”并特别指出:“对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向高新技术产业进行风险投资实施鼓励政策。”

    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陈玮会长表示,已颁布的《关于设立外商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正在抓紧修订。原有的《暂行规定》出台后,很多外商认为很多条款不符合创业投资的特点,譬如设立门槛太高,在被投资企业中所占比例必须占25%以上才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未规定任何鼓励扶持政策,资本利得换汇及外汇出也没有予以明确等等。为此,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加以修定,并将与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制定的《关于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基本原则保持一致性。

    陈玮会长还表示,《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正在积极制定。国家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在9个方面将有新的突破:1、区别创业投资企业主要发起人与参与发起人责任,实现创业投资企业设立方式创新;2、实行认可资本制(不再实行实收资本制),实现创业投资企业出资方式创新;3、允许创业投资企业以特别股权方式出资,实现投资方式创新;4、允许创业投资企业以全额资本对外投资;5、允许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委托管理,即委托专业性投资顾问公司管理投资经营业务;6、建立创业投资企业管理的内在激励机制与风险约束机制;7、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投资运作方式;8、将创业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制改为审核制;9确立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奖励与处罚的机制等等。

    有关专家表示,相关的宏观政策和法律问题的改变,标志着中国产权制度的深层次改革、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和新兴科技产业发展,将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并进一步与国际资本市场相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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