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商标续展的条件: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商标局将予以注销。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尚处在异议、异议复审、异议复审诉讼中的商标,已到商标续展期的,可以在有效期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我局将根据异议、异议复审或诉讼的最终结果决定是否核准续展,如商标最终被不予核准注册,我局将对续展申请不予核准,申请费用可以办理退还 提交的材料: 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2.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4.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应提供经翻译机构或代理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