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在工商行政管理籍贯申领或在本网站下载);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以及复印件各一份);
(四)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需提交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公司制度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七)不足—个会计年度新设立的企业法人,须提交验资报告。
(八)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年检报告书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并加盖隶属机构公章。
企业年检报告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登记事项情况;
(二)企业备案事项情况;
(三)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四)企业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情况;
(五)企业经营情况。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年检报告书只包括前款第(一)项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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