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营业期限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企业全面管理网www.anyceo.com 频道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