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3月13日上海市政府颁布《上海市关于闵行、虹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优惠规定》,规定凡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优惠待遇外,还可以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开发区内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地方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发区自建或购置的房屋,从建成(购置)月份起,免征5年房产税;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减征或免征工商统一税;对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单位确保提供生活经营所需的水、电、煤气、运输条件和通讯设施等,并按当地国营企业收费标准计收费用;对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借贷的短期周转资金,经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审核后,确保贷放,必要的信贷资金优先贷放。 在上海闵行区,注册外商投资研发机构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