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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搭建银企优势合作新平台

2009-7-3 12:35:08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银团贷款又称为辛迪加贷款(Syndicated Loan),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而组成的银行集团(Banking Group)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贷款方式。国际银团是由不同国家的多家银行组成的银行集团。
  产品服务对象为有巨额资金需求的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相关链接:银团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银行发放贷款时,按其承担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单位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二)期末,按规定计算确认贷款利息时,牵头行按其在银团贷款利息中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对银团贷款利息中属于参与行享有的部分,牵头行应在表外进行登记。参与行应按其在银团贷款利息中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
  牵头行实际收到银团贷款利息时,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单位存款”等科目,按其享有的份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牵头行将贷款利息划给参与行时,牵头行按划转的利息,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同业存款”等科目;参与行按收到的利息,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贷记“应收利息”。
  (三)期末,应对银团贷款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银团贷款应查明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作为呆账损失的,应冲销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贷款损失准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四)到期收回本息时,牵头行或参与行按收回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单位存款”等科目,按收到的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按已计提的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参与行的贷款本息由牵头行代收的,牵头行应于收到属于参与行的贷款本息时,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单位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牵头行将贷款本息划给参与行时,牵头行按划转的本息,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参与行按收到的本息,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单位存款”等科目,按收到的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按已计提的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银行作为牵头行或参与行发放的贷款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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