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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深化改革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2009-3-10 10:24:01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沪民企管[1998]28号
各区县民政局、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民政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财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上海市民政局等六家单位联合制订的《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深化改革若干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深化改革若干政策意见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精神,加快社会福利企业改革步伐,确保改革健康发展,本市社会福利企业除享受并执行一般企业改革政策外,可按以下政策意见执行。
一、指导思想
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是长期来在国家减免税优惠政策扶持下,集中安置具有一定劳动能力残疾人就业的主渠道,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残疾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社会福利企业根据本身的特点,具备条件的可通过资产重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等形式,把改革同改组、改造、加强管理结合起来,抓好大的,放活小的,以促进本市社会福利企业健康发展。
二、改制原则
(一)企业性质不变
社会福利企业无论采用何种产权形式或经营方式,具有组建社会福利企业资格的主办部门必须处于控股地位;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应在企业内部进行,不得有非福利企业参股,不得有本企业职工以外的社会个人参股;残疾人安置及上岗比例必须符合规定标准;必须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减免税金;坚持民政部门主管地位。
(二)资产保值增值
社会福利企业改制过程中,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不准以任何方式把属于国家、集体的资产无偿量化给个人,不准低价折股、低价出售,以确保国有、集体资产不受侵害。
(三)保障职工权益
社会福利企业在改制时,决不可借机把残疾职工推向社会,对残疾职工同工不同酬;在企业章程中应赋予残疾职工相应的职责与权益,并做到权贵利一致。
(四)加强稽查审计
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及成本核算,接受民政、税务、监察等部门的稽查和审计。减免税金和利润分配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分别按规定计入有关科目(具体见附件)。凡列为各项资金的,一律不得作为奖金或红利进入分配。
三、改制形式
社会福利企业在深化改革中应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企业自己的特点选择改制形式。改制的主要形式为股份合作制,鼓励探索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集团公司等组织形式和托管、承包、租赁等多种经营方式。
四、改制程序
(一)改制企业制定改制方案,进行资产评估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集体资产所有者确认,如产权不清晰的,应先进行产权界定。
(二)社会福利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包括合作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由原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经市民政局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企业持批准改制的有关文件材料,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四)企业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后,再按区县民政部门的有关要求,递交改制后仍可成为社会福利企业的各种材料。经同意后,上报市民政福利企业主管部门复查批准,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将其名单抄送市税务部门,经确认后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五)已完成改制的企业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6个月内及时补办手续。原国有福利企业需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并按规范要求予以完善。否则不再认定其社会福利企业性质,收回原有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停止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五、政策措施
(一)改制前减免税金及其形成资产的处置
1、国家历年的减免税金及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列入国家扶持资金。按社会福利企业隶属关系,属国有福利企业的部分,由区县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民政部门统一管理,以借贷形式留企业发展再生产。城镇集体福利企业改制前的国家扶持资金,计入集体资本金,并设置“减免税基金”科目单独反映,由区县以上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民政部门统一监管。
2、为便于对改制社会福利企业历年减免税金的计算,原则上按改制时评估的净资产20%提取。历年减免税金不足净资产20%的,可按实际减免税金额提取。
3、为体现国家对残疾职工的关怀,社会福利企业在改制时,可从国家的扶持资金中提取5—20%作为困难残疾职工助残股,但仅作分红依据,其资产的权属性质不变。
(二)改制时资产的处理
1、社会福利企业改制时,应进行资产评估,核实存量资产。对历史遗留的坏帐、呆帐及待处理资产损失,可参照沪国资产[1997]207号、沪地税二(1997)1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经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冲销企业的资本金。
2、困难社会福利企业改制前欠发的职工医疗费、职工基本工资等,视作企业所欠职工债务,连同欠缴的社会保险统筹费,在资产置换收入中一次抵扣。
3、社会福利企业改制时原有应发未发的职工工资、奖金,经职代会同意,可以职工持股会的方式转为职工股金。
4、社会福利企业改制时原所欠各单位的债务,在具备偿还能力的条件下,经协商办理转帐手续后,可转为债权单位对改制后企业的股权。
5、改制社会福利企业的房屋设施按规定评估确认后,除职工自愿出资购买以外,一般可作租赁处理;土地使用权仍按企业改制前的办法管理。
6、社会福利企业改制后,新的出资人按照评估确认价值出资置换国有(集体)资产,如愿承担原企业所有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的负担,原产权主体应向新出资人支付以下各项费用:
(1)企业改制前离、退休职工医疗费(按改制前一年全市离、退休职工平均寿命期15年计算);
(2)支农职工和非因公死亡职工遗属的各项补助费(按平均10年计算);
(3)改制前列入编外的长病假、精神病患者的各项补助费(按实际应就业年限计算);
(4)原困难企业经批准缓缴的退休统筹费等;
(5)安置富余职工补偿费(可将在职职工的20%视为富余人员,然后每人按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两倍计算)。
上述费用由主办部门专项储存,经严格审批后方可使用。
资产置换收入经各项必要扣除后,由授权的资产运营机构通过金融机构委托贷款给改制企业有偿使用3年,贷款利息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三)改制后社会福利企业利润总额的分配使用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按可供分配利润的总额提取盈余公积金。
(1)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2)按20%提取国家扶持资金,用于本企业发展生产;
(3)按5%提取残疾职工保障资金,用于残疾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不足及特困补助;
(4)按15%以下提取民政福利发展资金,由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按规定使用,该发展资金总额的10%为市民政福利发展资金,由市民政局管理,专项用于民政福利事业。市税务部门应对该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3、按可供分配利润总额的10%提取公益金。
4、结余部分按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进行分配,其中用于红利的分配不得超过可供分配利润总额的40%。
未改制社会福利企业提取可供分配利润总额的25%以上作为国家扶持资金,其余分配使用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
1、社会福利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改制形式或经营方式,残疾职工的安置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并合理安排他们适当的劳动岗位。
2、在股权配置时,残疾职工与一般职工具有平等的投资参股权利和义务,并应在自愿的基础上适当予以照顾。当企业困难时,残疾职工收入不得低于沪民企(1997)015号文《关于本市福利企业残疾职工最低收入标准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标准。
3、社会福利企业的职工和残疾职工都要参加城镇或农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及时足额交纳保险费。投保时,对残疾职工与其他职工应一视同仁,不得不投保或少投保。
4、社会福利企业如破产、歇业或注销,其残疾职工应由原主办部门负责安置。企业清产后应优先保证残疾职工的安置经费。
5、改制企业要健全法人治理机构,残疾职工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与经理层,参与企业重大事直决策、民主管理和日常业务管理。
(五)其他
1、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社会福利企业,可保留其原注册厂名,原冠“公司"字样的,应改为“合作公司"。
2、原社会福利企业转为非社会福利企业时,国家给予其减免税金不得流失,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其历年减免税金全部由国有(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区县以上民政主管部门管理,作为民政福利发展资金及残疾职工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六、组织领导
(一)深化社会福利企业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有关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积极支持。要切实加强领导,坚决取缔假冒福利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对社会福利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坚决治理“三乱”(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减免税金应及时返还给社会福利企业,除按市民政局、税务局有关规定提留外,其他单位或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和抽调。
(二)社会福利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既要积极,又要慎重。要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成熟一个,改制一个,注重实效,防止一哄而上。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机构,切实转换经营机制,认真搞好用工制度、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配套改革,使上海的社会福利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既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又有良好的社会效益。
七、本意见出台后,若与国家新的政策不符时,按新的政策意见执行。
八、本意见由上海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深化改革若干政策意见〉的会计处理意见》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关于《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深化改革若干政策意见》的会计处理意见
一、关于改制前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金的会计处理。
(一)根据《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深化改革若干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对社会福利企业改制前的减免税金的会计处理是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累”、“实收资本”等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国家扶持资金”科目。
(二)根据〈意见》的规定,对社会福利企业设置助残股的会计处理是借记“盈余公积——国家扶持资金”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助残资本(或:助残股)“科目。
二、关于改制后社会福利企业利润总额的分配使用的会计处理。
(一)根据〈意见》的规定,按可供分配利润的总额提取盈余公积。
①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的会计:处理是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科目、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科目。
②按20%提取国家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是借记“利润分配——提取国家扶持资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国家扶持资金”科目。
③按5%提取残疾职工保障资金的会计处理是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残疾职工保障资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残疾职工保障资金”科目。
④按15%以下提取区县民政福利发展资金的会计处理是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利润”等科目。
(二)根据《意见》的规定,按可供利润分配总额的10%提取公益金的会计处理是借记“利润分配——提取公益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公益金”科目。
根据《意见》的规定,未改制社会福利企业提取可供分配利润总额的25%以上作为国家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是借记“利润分配——提取国家扶持资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国家扶持资金”科目,其余分配使用的会计处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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