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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控收款机抵免税额纳税申报填报口径的通知

2013-3-11 12:16:29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关于税控收款机抵免税额纳税申报填报口径的通知
  
  
  
   文号 沪国税流[2008]30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颁布日期 2008-4-17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通

知〉的通知》(沪财法[2004]103号)印发后,有部分单位反映税控收款机抵免税

额纳税申报填报口径不够具体,操作中较难掌握。经研究,现作进一步补充明确:
     一、适用优惠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其可抵免税额一律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行次“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填报抵免。
     二、适用优惠政策的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其可抵免税额一律按

营业税适用税率计算免税收入,可抵免税额在营业税申报表“免(减)税税额”栏

目中填报,免税收入在“免税收入”栏目中填报。
     免税收入=可抵免税额/营业税税目相应的税率。
     三、根据《关于深化金融税控收款机共享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信办

[2005]26号)的精神,本市纳税人直接购置金融税控收款机的可比照税控收款机的

优惠政策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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